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6-25 17:19:03点击数:2173]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进一步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省级集中采购。由省级统一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
(二)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政策。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在省级最高限价基础上以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三)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按照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确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药品目录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分为基本药物目录、非基本药物目录两类。基本药物目录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为主,并将《福建省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目录中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纳入基本药物采购范围,不再另行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以我省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为基础、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导向、按照非治疗性辅助用药从严控制的要求进行遴选制定。常用低价药品目录以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公布的目录为准。
(二)设定最高限价
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的质量层次,参考全国近三年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合理确定我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最高限价。常用低价药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的要求进行挂网采购,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参考价,供医疗机构采购参考。
(三)开展带量采购
1.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最高限价范围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确定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含剂型、规格)、中标生产企业、药品采购数量及价格。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在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两年左右。
2.对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常用低价药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根据采购参考价自行网上交易和阳光采购。
3.鼓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进行跨区域联合采购。
(四)完善配送制度
1.取消分片区配送模式,实行全省统一配送。严格实行“两票制”政策。基本药物配送费用按中标价的3~5%确定,包含在中标价内。
2.提高配送集中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遴选确定10家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任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从中择优选定若干企业进行配送。非基本药物的配送企业优先从10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通过新版GSP认证的配送企业中选定。每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选择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总数不得超过10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监管,提高药品配送的集中度和配送到位率,降低配送成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配送到位率作为下一轮遴选10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的重要依据。在医保、新农合资金按月提前拨付、按月及时足额结算的前提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低价、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和公布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采购目录和最高限价。(2014年7月前完成)
(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遴选10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制定和公布中标药品配送管理办法。(2014年6月前完成)
(三)省卫计委医院管理局统一组织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2014年10月前完成)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2014年12月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审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确保集中采购各项工作的落实。省卫计委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中标药品配送管理办法,组织遴选10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监督检查中标药品质量。省人社厅负责核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药品情况,做好中标药品医保编码比照与对接相关工作。省经信委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及时反馈企业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省商务厅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省物价局负责对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按规定确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审核(除国家发改委调价外,在药品集中采购期间暂停调整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做好本辖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平台建设
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监管功能,实施扩容和升级,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技术支撑保障作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药品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各地不再另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充分利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管功能,加强对采购双方购销行为的动态监管,使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客观真实。
(三)加强监督管理
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理。向采购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由省卫计委将违法违规企业、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计委,按国家及《福建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闽卫医政〔2014〕45号)规定处理。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依法惩处。
(四)加强培训指导
举办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培训班,提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日常工作指导,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推动各地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