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15 17:02:01点击数:90]
发文字号:闽医保〔2025〕57号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5年8月14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配送)
企业:
为充分发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效能,进一步优化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制度机制,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精神(医保办发〔2025〕
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标准衔接,严格规范操作
省药械联合采购机构(以下简称省药采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
价制度相关业务规则,做好新旧标准衔接,依法依规用好信用评价制度,精准执行信用评价处置要求及处置措
施,推动信用评价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提升评价效能
省药采机构负责我省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案
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将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认定依据。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动
协作,及时获取相关案源信息。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省药采机构采集、记录相关部门公开或产生
的失信信息。
三、强化激励引导,落实守信承诺
各医药企业应诚信合规经营,落实守信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在我省发生失信行为的,应主动联系省
药采机构,报告失信信息。省药采机构应引导企业在预评价告知时主动纠正失信违约行为。各级医保部门要切
实履行履约管理职责,及时约谈提醒相关企业,引导企业诚信合规经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集中采购市
场环境。
报送2025年第三季度评价结果时,按照本通知执行,届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
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同步废止。
附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
10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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